第七条 坚持诚信服务的原则。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殡仪服务中要严格执行物价政策,做到明码标价,服务项目公开,服务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服务承诺公开,监督电话公开。提高服务质量,建立“消费者满意制度”。
第八条 坚持丧户自愿选择的原则。殡仪馆不得向丧户强制推行服务项目和丧葬用品或捆绑消费。公墓单位不得强制客户在本墓区安葬或不准客户迁走骨灰。在销售墓位时,应按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与客户签订合同,可在合同上明确补偿约定。
第九条 坚持向贫困群众优惠的原则。殡仪馆切实落实有关贫困群众减免的优惠政策。要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丧葬消费,要有低价的服务项目和免费的休息场所。
第十条 自觉接受监督的原则。殡葬服务单位管理人员要增强政策法纪观念,严格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在骨灰寄存格位、公墓穴位销售过程中,严禁炒卖或传销;不得预售,公墓单位不得以墓位(格位)“增值”和“永久使用”等虚假承诺欺骗客户。
第十二条 公墓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墓位占地面积和墓碑高度的规定,积极推行墓碑小型化、艺术化,逐步减少殡葬用地。倡导树葬、草坪葬、骨灰寄存等不占或少占土地新式葬法。要加强公墓的环境建设,逐步建成园林化、生态化的现代化的陵园。
第十三条 殡葬设备、用品要严格技术质量标准。打造诚信品牌。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封建迷信商品。
第十四条 殡葬单位全体员工要恪尽职守,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防止各类殡葬事故的发生;一旦出现殡殓、火化、骨灰存放、公墓安葬等服务过程中的纠纷,殡葬单位应严格按照《湖北省殡葬单位规范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积极赔偿,并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第十五条 殡葬单位要关心职工身心健康,定期开展体检;适时组织职工疗养。按国家《
劳动法》精神,认真落实职工工资福利待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