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鄂民政发[2010]24号)
各市、州、县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民政工作科学发展,5月20日,省委、省政府制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意见》(鄂发〔2010〕7号,以下简称《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切实加强新时期我省民政工作,更好地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大局服务,现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意见》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民政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意见》是省委、省政府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民政工作在把湖北建设成为中部崛起重要战略支点中的重要作用的高度,结合我省实际,就努力推进民政工作率先走在中西部前列而做出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民政工作的高度重视。《意见》是新时期加强民政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在“十二五”时期加快民政发展与改革的重大举措,是我省民政发展史上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意见》为全省民政发展与改革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保障,对民政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意见》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紧紧围绕《意见》确立的民政改革与发展的主要目标、总体要求和工作重点,把全省广大民政干部职工的思想统一到《意见》精神上来,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提高民政工作水平,更好地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大局服务。
二、深刻领会《意见》的精神实质,有针对性地抓好贯彻落实
要大力开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深刻领会和全面把握《意见》精神。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宣传活动,组织全体民政干部职工学习《意见》,真正让民政干部职工吃透精神,全面掌握有关内容,提高贯彻落实《意见》的自觉性。要与新闻宣传等有关部门密切联系和配合,搞好向社会的宣传,形成立体宣传的态势,使社会各方了解省委、省政府促进民政大发展的决心和大政方针,形成全社会关心民政、支持民政的良好氛围。
密切结合本地本处室的实际,做好配套文件的制定。各市、县民政局要积极主动争取党委、政府对民政工作的重视,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真正为各级党委、政府当好参谋,拿出切实可行的计划和具体措施为领导决策服务,制定出符合本地民政改革和发展实际的具体政策措施,重点在乡镇民政组织建设、财政预算安排民政工作经费、民政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力争有新的突破。各地各处室要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把《意见》的内容逐条落到实处,共同推动我省民政发展与改革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