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进示范点建设。县、乡两级及有关部门要把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纳入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内容,积极开展基层应急队伍示范点建设。每个县(区)至少要确定1个乡镇(街道)作为建设示范点,并于5月底前将示范点名单报市政府应急办。示范点要整合基层警务、医务、民兵预备役人员和企事业单位应急队伍及志愿者队伍,结合应急预案,经常性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年度训练不少于2次8个工作日,要有训练内容,有训练目标,有图像等档案资料,并适时进行总结评估,选择成熟的示范点对外推广,力争建立更多的示范点,充分发挥示范的带头作用,全面促进基层应急队伍建设。
(四)保障物资储备。县、乡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各企事业单位要根据队伍性质、特点和规模,按照满足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的原则,为队员提供必需的安全防护装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安排专人负责,科学、合理储备应急物资,实行动态管理,并搞好维护确保完好;建立高效的调用机制,实现应急资源共享。2011年,各县(区)要建立综合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储备库(站)。
(五)加大经费保障。县、乡两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和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等基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工作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县、乡两级要按照政府补助、组建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相结合等方式,建立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应急队伍的基础建设、装备建设、业务建设等所需经费。
(六)加强政策支持。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落实基层应急救援队员医疗防疫、工伤、抚恤、补助,以及应急车辆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时免交过桥过路费等政策措施;鼓励社团组织和个人参加基层应急队伍;建立和健全市、县(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口支援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机制;对在应急管理、应急队伍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推进企事业单位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建立青年志愿者和红十字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加快建立和完善包括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应急专家队伍、应急志愿者队伍等的基层应急队伍体系。
(七)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应急队伍建设,结合各自实际,切实加强综合性应急队伍和专业性应急队伍建设;要明确推进应急队伍建设的具体措施,认真制定应急预案,不断完善工作制度,确保本区域、本系统处置突发应急事件的需要。公安、水利、林业、农业、气象、国土资源、安全监管、建设、卫生、教育、民政、交通、环境、通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地震、电力等有关部门要制定推进本行业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具体措施,于5月底前报市政府应急办。同时,加强对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指导帮助和督促检查,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队伍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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