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速公路管理局关于增设黎香湖旅游区标志的复函
(渝高管〔2010〕100号)
南川区政府:
你府《关于在渝湘高速公路南川段增设指路牌和景区导向牌的函》(南川府函〔2010〕148号)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为支持南川区黎香湖景区旅游开发,完善黎香湖旅游区在G65包茂高速公路的交通引导系统,原则同意在G65包茂高速K1621+800(重庆往南川侧)、K1637+000(南川住重庆侧)处增设黎香湖旅游区标志各一块。
二、为保持高速公路交通标志的规范性和统一性,确保高速公路交通信息清晰准确,除增设上述旅游区标志外,禁止在高速公路原有其他标志增加“黎香湖”景区信息。
三、增设上述旅游区标志应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范进行设计和安装,符合旅游区标志相关规范对版面、规格、色彩和内容的统一要求。
四、增设上述旅游区标志采用双立柱标志形式设立于高速公路路沿外侧,并不得侵入高速公路行车限界,不得遮挡、掩盖高速公路本身交通标志,不得干扰驾乘人员对交通标志等信息的识别判断。
五、设置旅游交通标志不得破坏高速公路边坡、边沟等附属设施的结构和功能,保障高速公路结构和运营安全。
六、按照“谁设置,谁管理”原则,由你府负责上述增设旅游区标志的清洁和维护管理,保持旅游交通标志结构牢固安全、版面清洁美观,维护高速公路良好形象。
七、因高速公路标志标牌改造或管理等要求调整涉及上述旅游区标志改造或拆除的,请你府配合高速公路统一管理要求自行改造或拆除“黎香湖”旅游交通标志。
八、施工前,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方案应报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和运营管理公司审查备案,并办理完善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