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调拨救灾物资和发放救灾款物。一是严格资金物资使用范围。救灾应急资金物资主要用于转移安置灾民的临时吃、穿、住、医等以及灾民后续生活救助;灾后重建资金物资主要用于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和损坏房屋的修缮补助。严格遵循各项救灾资金物资的使用范围,按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规范使用和管理救灾资金物资。不得平均分配,不得向无灾区拨付,不得优亲厚友,不得有偿使用,不得用于工作经费开支。二是做好核灾工作。迅速组织受灾群众困难情况的普查,特别是要会同建设部门抓紧排查核实民房倒塌损坏情况,受灾群众口粮安排情况,根据群众因灾困难程度实施分类救助。三是规范救灾款物发放程序和方式。遵循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程序,切实做到补助标准、补助金额、补助对象三公开。四是充分利用相关媒体和乡村公共场所公示救助政策,提高救灾资金物资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全力保障抗洪救灾和受灾群众安置救助经费。一是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救灾资金物资,并采取“一卡通”的办法发放资金,保障资金物资拨付的及时、畅通、安全。二是通过压缩一般性支出,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安排救灾资金物资,确保救灾需要。三是加强抗洪救灾资金物资财务管理,实行专项调拨,专项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不准将救灾资金物资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准滞拨滞留、违规分配。
各级审计部门要将救灾资金和物资审计作为当前工作重点,对其分配、拨付、发放要及时跟进,全程监督,促使救灾资金物资按要求及时到位、确保救灾资金物资分配使用安全、合规,给党和人民交一本放心帐、明白帐。
各级监察机关要按照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严明纪律确保防汛抗洪工作顺利进行的紧急通知》(赣纪发[2010]13号)、《关于迅速开展防汛抗洪救灾督查的紧急通知》(赣纪字[2010]7号)的要求,督促各地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纪律。重点监督检查抗洪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物资管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资金筹集到位情况,款物管理、发放使用情况。严禁暗箱操作、严禁截留克扣、严禁挤占挪用、严禁滞留侵占、严禁贪污私分、严禁弄虚作假等行为,对擅自改变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物资用途或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从快查处。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灾后恢复的水电设施、损毁房屋、道路交通、通信设备等项目建设,严格遵守“七制”,即“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项目公示制、专人专账、报账制、决算审计制”等有关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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