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清理规范后自身具有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全额偿还贷款本息且符合一般商业公司经营性质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应将其贷款整体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进行管理;对于清理规范后自身具有一定的经营现金流,能够部分偿还贷款本息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应采取补充完善合同手续、增加新的借款主体和担保主体等整改保全措施,强化还款约束,将其中规范后满足一般公司类贷款条件的贷款从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中剥离,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管理。
三、坚决制止政府违规担保行为
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均不得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出具担保函;承诺在融资平台公司偿债出现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提供临时性偿债资金;承诺当融资平台公司不能偿付债务时,承担部分偿债责任;承诺将融资平台公司的偿债资金安排纳入政府预算)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自2010年6月10日起,对于融资平台公司的新增债务,政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全部债务,债权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融资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开拓创新,大胆探索,建立和完善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政府投融资机制。以项目法人公司市场化运作为基础,以专业化运作为主线,条块结合、多渠道并举,促进政府融资工作向市场化、法制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同时,建立政府投融资分级负责机制。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市、县级项目融资,主要通过规范后的市、县级融资平台公司直接与金融机构开展融资合作的方式解决,不再由省级融资平台公司集中运作。对于跨区域和省本级重点公益性项目融资,由规范后的省级融资平台公司或现有省属大中型国有企业等市场主体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承担。
五、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设立和融资行为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要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广场、党政机关及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办公楼等,以及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