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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一)在6月30日前已经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要按以下要求进行清理规范:
  1.对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今后不得再承担融资任务。对融资平台公司的存量债务,要在明确还债责任,落实还款措施后,对公司做出妥善处理:(1)在与债权人-原贷款银行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依法变更平台公司存量债务的债权债务关系,落实债务偿还责任,妥善安置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关闭公司。未经贷款金融机构同意,融资平台公司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2)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扩大平台公司资产规模,优化平台公司资本结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商业化运作,开展投融资类实质性经营活动,增加经营性现金流,满足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的政策要求,以企业信用开展融资活动。
  2.对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同时还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经原贷款银行认定后,对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任务的融资债务,要在落实偿债责任和措施后剥离融资业务,不再保留融资平台职能。
  3.对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以及承担非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充实公司资本金,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商业运作;要通过引进民间投资等市场化途径,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善融资平台公司的股权结构。
  4.对于其他兼有不同类型融资功能的融资平台公司,包括为政府投资项目(含公益性项目)融资而组建,不承担具体项目建设、项目经营管理职能,且与下属子公司仅是股权关系的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类型的融资平台公司,也要按照规定原则进行清理规范。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进行全面核实的基础上,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妥善处理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
  1.对融资平台公司的存量债务要按照协议约定偿还,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融资平台公司要统筹安排资金,制定偿债计划,明确偿债时限,切实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2.对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在建项目(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经相关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其后续资金应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1)经本级政府审核后,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融资的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重大项目,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等,可暂继续执行既定融资计划。除此之外,一律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应通过财政预算等渠道,或采取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建设资金问题。(2)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其他在建项目,经原贷款银行重新审核后停止发放贷款的项目,各地区、各部门要进行清理,依法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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