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辽政发[2010]2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2010]19号)精神,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加强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管理,保持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切实做好全省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清理规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清理规范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及债务范围
纳入清理规范的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省及省以下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下同)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等。
清理核实的融资平台公司债务主要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纳入清理规范的融资平台公司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主要分为三类:(1)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具体是指根据协议约定、项目性质或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偿债资金70%以上(含 70%,下同)来源于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的债务。上述财政性资金暂不包括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因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返还、车辆通行费等专项收费收入。(2)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即偿债资金70%以上来源于公司自身收益(除项目本身经营性收益外,还包括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车辆通行费等其他经营性收入)的债务。(3)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的债务。
二、融资平台公司及债务清理规范的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