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用海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
(锦政发〔2010〕26号)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用海行为,推进我市沿海经济带开发建设步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
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现将加强我市用海审批项目工作有关事谊通知如下:
一、按照辽宁沿海经济带总体规划要求,年内务必做好凌海大有临海经济产业区、龙栖湾新区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的编制工作并报请国家批准。在国家区域建设用海规划批复之前,暂停对养殖用海的审批。
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海洋与渔业部门要抓紧对养殖用海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已批准的养殖用海项目予以登记、归档并报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未经批准擅自用海的项目要依法予以清理整顿,情节严重者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5月15日之前,有关县(市)区政府将区域用海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