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在新城区及滨水地带建设高层建筑的暂行实施意见
(抚府发〔2010〕15号)
临川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美化我市城市景观,提升城市品位,丰富城市天际线,经市委、市政府研究,鼓励在新城区及滨水地带区域兴建高层建筑。为切实抓好落实,特制订如下暂行实施意见:
一、对于迎宾大道以南城市规划区(含迎宾大道北侧临街部分)、凤岗河两侧、梦湖周边及抚河两岸等建设区域未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地块,市规划部门要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科学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在条件中必须明确建设70米以上高层建筑的规模。土地出让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容积率。
二、开发建设7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开发企业应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开发企业可享受除人防异地建设费和建筑施工超标噪声排污费以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50%的优惠政策。
三、高层建筑完成工程投资总额的25%时,可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四、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兴建高层建筑的项目,如擅自变更建筑性质、降低建筑层数,则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取消其所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追回其所减免的规费。对个别在迎宾大道以南城市规划区(含迎宾大道北侧临街部分)、凤岗河两侧、梦湖湖周边、抚河两岸等建设区域,以及其它城市重要节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具备建设条件,且确因美化城市景观需要建设高层建筑(70米以上)调整规划设计条件的,由市规划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市政府集体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