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在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经济结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㈡在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科研项目研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㈢在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㈣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㈤在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㈥在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㈦在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安全生产,推动科学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㈧在抗击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等重大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㈨在推动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㈩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推荐评选要求
㈠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推荐人选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条战线,面向社会各个阶层。
一是企业职工不低于总数的45%,其中企业一线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企业一线工人指企业中车间主任(含)以下职工,专业技术人员指企业中专门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55%;企业负责人(凡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央企业下属的三级(含)以上企业、省属企业下属的二级(含)以上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和设区市所属企业的上述人员)不超过22%。企业负责人兼任其他职务的,一律按企业负责人推荐。经过工商登记的科研单位按企业对待。
二是农民不低于25%,其中乡镇企业负责人(指其户籍为农业户口的乡镇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厂长)不超过20%;农民工(指的是主要从事非农生产、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员)不低于6%;农村党委(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按农民推荐,兼任乡镇企业负责人的按乡镇企业负责人推荐。
三是机关事业单位人选不超过总数的30%,其中县处级干部(包括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干部)不超过20%,厅局级以上干部(含事业单位)不参加评选,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并在教学、科研等方面作出特殊贡献(指的是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或获得省科学技术奖励等省级以上奖励)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按科研人员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