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余市2010年江西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余府字〔2010〕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省委、省政府定于今年底以前召开2010年江西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江西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赣府字〔2010〕108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2010年江西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评选范围
2005年以来,在我市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
“江西省劳动模范”授予企业职工、农民和其他劳动者,“江西省先进工作者”授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曾获得“江西省劳动模范”和“江西省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又作出新的突出贡献的可以参加评选。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评选,如有特殊贡献的可以参加。现役军人不参加评选。外国人、港澳台人员不参加评选。
二、推荐评选名额
㈠省政府分配我市的江西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名额为31名,其中企业职工劳动模范14名(企业一线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8名,企业负责人不超过3名),农村农民劳动模范8名(乡镇企业负责人不超过1名,农民工不少于1名),机关、事业单位先进工作者9名(县处级干部不超过1名)。具体名额分配详见附件。
㈡凡荣获2010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的,除已获得过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者外,均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江西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占全省800名推荐评选名额,不占分配给我市的名额。
㈢驻市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推荐人选不少于我市推荐评选名额总数的12%。
三、推荐评选条件
江西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