㈩归国华侨定居落户:凭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办理落户手续。
(十一)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落户:凭省侨办的批准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十二)台胞回大陆定居落户:凭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台湾同胞定居证明和批准定居通告书办理落户手续。
(十三)亲属投靠落户:父母双亡的,凭被投靠人(或监护人)申请报告、户口簿、投靠人户口簿、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病故的,凭县、市以上医院的死亡证明书;交通肇事死亡的,凭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其他死亡的,凭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或其他有效证件,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
(十四)跨地区的企业集团、中央驻余单位、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其内部人员异地调动(即:企业内部调动)落户:凭申请报告、单位内部调动证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留复印件),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
第三章 证明材料
第八条 必备材料。
入户申请表;
本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九条 其他证明材料。
㈠务工经商证明(如:劳务合同、用工单位证明,工商、税务执照等);
㈡住房证明;
㈢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
㈣被投靠人员户口薄及同意投靠人挂靠证明;
㈤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条 申请。办理迁移事项应当由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迁移事由和相关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受理。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由入户地公安派出所窗口民警受理。
第十二条 告知。符合条件、但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公安派出所窗口民警应当书面告知需补充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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