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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新余市进一步放宽居民落户城区和集镇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及亲属可登记为新余城区居民。省内由派出所签发准予迁入证明,省外由市、县以上公安机关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㈠夫妻投靠落户:凭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留复印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㈡子女投靠父母落户:子女投靠父母落户,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留复印件),单位或村(居)委会以上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共同居住证明,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㈢父母投靠子女落户:父母投靠子女落户,凭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留复印件),单位或村(居)委会以上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共同居住证明,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㈣购买商品房(或使用农村宅基地换取的居住房)落户:凭房产证(或换取居住房的证明)、户口簿,其他随迁人员需提供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留复印件),单位或村(居)委会以上开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共同居住证明;对已搬入自购商品房,有购房合同和税务发票(留复印件),但未领取住房产权证,视为领取住房产权证,签发准予迁入证明。新余市范围内的户口,凡符合户口迁移条件,需整户搬迁的,可将同一户口簿中的人员一起进行迁移。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㈤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干部、职工调动落户:凭调令、居民身份证(留复印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㈥现役军人家属子女随军落户:凭家属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留复印件),申请家属随军报告表,军队或武警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部签发的随军批复,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㈦经商、投资兴办实业或公益事业的公民及其直系亲属落户:凭本人申请报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留复印件)、婚姻证明、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明等材料,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㈧务工人员落户:凭本人申请报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留复印件)、与务工单位签订的一年以上用工合同原件(留复印件)、用工单位证明等材料,将户口登记在为企业设立的居民集体户中。居民集体户的设立需经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批准,无法设立集体户的,可以投亲靠友挂靠,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㈨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

  1.凭省、市高、中等院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本人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

  2.大、中专院校以上毕业生,未分配工作,需挂靠亲属处的,凭亲属同意证明、户口簿及本人毕业证、户口迁移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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