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及亲属可登记为新余城区居民。省内由派出所签发准予迁入证明,省外由市、县以上公安机关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㈠夫妻投靠落户:凭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留复印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㈡子女投靠父母落户:子女投靠父母落户,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留复印件),单位或村(居)委会以上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共同居住证明,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㈢父母投靠子女落户:父母投靠子女落户,凭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留复印件),单位或村(居)委会以上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共同居住证明,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㈣购买商品房(或使用农村宅基地换取的居住房)落户:凭房产证(或换取居住房的证明)、户口簿,其他随迁人员需提供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留复印件),单位或村(居)委会以上开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共同居住证明;对已搬入自购商品房,有购房合同和税务发票(留复印件),但未领取住房产权证,视为领取住房产权证,签发准予迁入证明。新余市范围内的户口,凡符合户口迁移条件,需整户搬迁的,可将同一户口簿中的人员一起进行迁移。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㈤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干部、职工调动落户:凭调令、居民身份证(留复印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㈥现役军人家属子女随军落户:凭家属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留复印件),申请家属随军报告表,军队或武警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部签发的随军批复,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㈦经商、投资兴办实业或公益事业的公民及其直系亲属落户:凭本人申请报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留复印件)、婚姻证明、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明等材料,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㈧务工人员落户:凭本人申请报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留复印件)、与务工单位签订的一年以上用工合同原件(留复印件)、用工单位证明等材料,将户口登记在为企业设立的居民集体户中。居民集体户的设立需经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批准,无法设立集体户的,可以投亲靠友挂靠,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㈨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
1.凭省、市高、中等院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本人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
2.大、中专院校以上毕业生,未分配工作,需挂靠亲属处的,凭亲属同意证明、户口簿及本人毕业证、户口迁移证明办理落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