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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扶持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扶持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余府办发〔2010〕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七届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关于扶持农贸市场建设改造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十月七日

  关于扶持农贸市场建设改造的实施意见

  农贸市场是城市的重要窗口,与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抓好农贸市场的建设和改造,既是我市创建全省文明城市和全国食品安全城市的一项重要工作,又是方便百姓生活的一项民生工程。为了进一步扶持和加快农贸市场的建设和改造,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抓好全市农贸市场的布局规划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所属乡、镇(办事处)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抓紧制定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城区及中心镇农贸市场占地面积不超过15亩,其他乡镇不超过10亩。农产品批发市场可以适当扩大用地面积。农贸市场布局规划由市商务局组织编制,市规划局、市市场建设办积极配合,于2010年12月底前完成。市财政在服务业发展基金中适当安排工作经费。

  二、严格农贸市场的建设和改造标准。城区新建和标准化改造农贸市场执行商务部、财政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商商贸发〔2009〕290号)及《江西省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导则》的相关规定。各县(区)及县(区)以下农贸市场的升级改造执行《江西省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标准(试行)》(赣商建字〔2010〕233号文)(正式标准颁发后按正式标准执行)的相关规定。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改造和升级改造,由市商务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市场建设办组织验收。

  三、保障农贸市场的建设用地。要按照经市政府批准的农贸市场布局规划,留足农贸市场及相应附属设施、绿地和公用场地的建设用地。因城市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需占用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用地,应根据农贸市场规划要求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置换农贸市场建设用地。已建成的农贸市场包括附属设施、绿地、公用场地不得侵占或挪作他用,确属发展需要需占用农贸市场的,应落实置换土地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方能拆迁移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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