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124号)
《淮南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已经2010年5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曹勇
二O一O年六月一日
淮南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包括实验区、开发区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实施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拆除工作。
城管执法、公安、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房地产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拆除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为违法建设:
(一)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建设的;
(二)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四)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五)临时建设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六)其他未经依法批准的。
违法建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可以直接认定,难以认定或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违法建设由城管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城管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巡查,发现违法建设及时制止。
物业服务企业在其物业服务区域内发现建设违法建设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