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加强安全文化建设。积极创建“安全社区”和“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进一步营造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舆论环境。大力推进建设安全诚信企业。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制作发放安全生产宣传光盘、教育读本等,普及安全生产常识,增强广大干部职工安全意识。
41.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示范单位建设。坚持评选表彰“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先进乡镇”、“安全示范社区”、“安全标准化示范园区”和“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先进企业”,通过创建先进单位,示范带动,推进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同时,认真总结基层企业实现本质安全生产的做法,推广典型经验,把好的做法形成制度,建立起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42.加强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建设。要进一步强化各安全生产专业委会会办公室职能作用,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要认真落实专业委员会工作制度,定期召开专业委员会会议,督促指导各成员单位抓好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
六、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43.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更加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定期分析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抓好各自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并严格落实进车间、上工地、登渔船检查制度,市级领导干部每两个月一次,县级领导干部每月一次。
44.加强综合监管工作。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发挥安委会办公室的综合协调作用,认真组织贯彻鲁发〔2008〕17号、东发〔2009〕8号文件,严格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考核奖惩,严格“一票否决”制度,全面落实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45.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网格化监管要求,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及省驻东营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
46.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区、乡镇(街道)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7.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