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长期投入制度。企业在制定财务预算时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高危行业企业要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要按规定比例提取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用于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评估、整改、监控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组织安全技能培训及应急救援演练等领域的支出。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积极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8.严格执行职工安全培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加强企业安全培训师资建设,确保全员培训质量。对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要依法整顿。
9.严格执行企业内部责任制度。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车间、班组及岗位之间的安全管理责任,层层签订责任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积极探索实行从企业负责人到班组、岗位安全承包制度,根据安全职责和特点,对落实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培训、岗位隐患排查等做出书面安全承诺,并严格兑现奖惩。
10.严格执行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严格执行海上船舶“逢七不开”和紧急情况撤人规定。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有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11.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对于迟报、漏报或瞒报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死亡的职工,其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按不低于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
13.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职业资格否决制度。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对较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