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达到“懂基本消防常识、会查改火灾隐患;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会扑救初起火灾;懂逃生自救技能、会组织人员疏散”的要求;
(五)实行消防安全员培训制度,专(兼)职防火人员、重点工种和危险部位操作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六)结合单位实际,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火情,员工能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到位、有效处置;
(七)消防设施器材应当设置规范、醒目的识别和提示标志,用文字或图例标明设施类别、提示操作使用方法;重点部位、重要场所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设置“提示”和“禁止”类消防标志,规范日常管理;
(八)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第十四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组织建立志愿消防队,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员工和居民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并组织、参加本住宅区火灾扑救;
(五)保障共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五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众聚集场所作为试点单位,应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依法保障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接入城市远程监控系统。
第十七条 个人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
(二)遵守公共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三)报告火警,举报可能引发火灾事故或者可能影响火灾救援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