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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10)

  (五)针对城中村和城乡接合部存在的消防安全通道不畅通、乱搭乱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私拉乱接电器线路等消防安全隐患问题以及经营场所存在的消防违法行为,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治措施,分期分阶段进行整治,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六)按照规定为社区配备治安消防电动巡逻车,为村镇治安巡逻车配置灭火器材,保证初起火灾扑救;

  (七)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在农业收获季节、重大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集中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消防宣传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进农村活动;

  (八)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辖区内的场所实行消防安全标牌化管理,标示场所火灾危险等级,明示消防管理人员,提示消防注意事项,警示业主和消费人员。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掌握辖区日常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情况,提出消防工作建议;

  (二)检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落实防火安全措施情况;

  (三)对管辖范围的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整改火灾隐患,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四)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移交的和群众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五)向辖区单位、群众普及消防法规和防火灭火、自救逃生等消防常识,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六)明确警务室消防工作职责,规范警务室消防工作秩序;依托警务室设立消防服务站,配备灭火器、水带水枪、消火栓扳手等简易灭火器材,开展每日防火巡查;

  (七)定期指导辖区治保组织、巡防队、义务消防队等群众力量开展灭火演练,处置初起火灾,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灭火救援;

  (八)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好辖区火灾事故调查、实施临时查封和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领导组织和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并组织实施防火公约;在主要街道或者公共场所设置橱窗、专栏等固定宣传设施,定期组织消防宣传活动;

  (二)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纠正或者制止消防违法行为,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对拒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并协助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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