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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10)


  第八条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并由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咨询服务,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二)开展消防调查研究,定期分析火灾形势,掌握火灾规律和特点,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和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改进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按照法定时限和程序实施有关建设工程的消防审核、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加强消防产品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受理对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并实施查处;

  (五)严格执行消防执勤备战制度,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制订消防灭火作战预案并进行实地演练,提高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

  (六)承担火灾扑救和国家、本省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接到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扑灭火灾、排除险情;

  (七)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参与处理火灾事故;

  (八)对单位专职、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和对消防岗位人员的培训,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进展;

  (九)对需要本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参与政府消防工作考评和城乡消防专业规划的编制、修订。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全力提升消防安全“网格精细化”管理水平,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成立消防工作领导组织,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消防安全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责任区三级消防安全责任网络,实行目标管理,层层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定期督促落实;建立消防应急救援体系,接受119指挥中心统一调度;

  (三)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配置相应的消防装备;在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疏散人员,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初起火灾进行扑救,并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好火灾扑救、现场保护、火灾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

  (四)对辖区单位和住宅区每月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抽查,在重大节假日前或者期间、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督促及时改正;对于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同时依法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等部门报告或者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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