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08号)
《
洛阳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5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郭洪昌
2010年5月16日
第一条 为明确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河南省消防条例》、《
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含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单位各岗位责任人对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是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