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房地产测绘队房产测绘收费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南价费〔2010〕93号)
南宁市房地产测绘队:
报来《关于重新核定测绘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你单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取得自治区测绘局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开展房产测绘业务。我局原下发的《关于南宁市房地产测绘队房产分户图测绘服务费收费问题的批复》(南价费〔2008〕31号)至2010年2月28日止试行期已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房产测绘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0〕294号)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单位在接受委托并向委托人提供房产分户图测绘服务时,收取房产分户图测绘服务费。现将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收费原则
开展房产测绘服务,应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和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接受委托后,应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在提供分层分户平面测绘,房产调查,分户面积、共有面积、分摊面积测算,检查修改和资料整理等服务,并出具客观真实的测量报告后方可收取房产分户图测绘服务费。无委托协议、违规测量、强制重复测量、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或测量失误造成损失的,不得收取房产分户图测绘服务费。严禁依托有关行政部门的行政权力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二、收费范围
(一)对新建房屋分户图初始测绘以及变更登记中房屋面积、结构发生变化,需要重新进行房屋分户图测绘的可收取房产分户图测绘服务费。
(二)对房屋所有权属进行变更、转移时,房屋面积、结构未发生变化的,产权人没有要求重新进行分户图测绘的不得收费。
三、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
(一)房产分户图测绘服务费按建筑面积计收,具体收费标准为:
住宅用房:1.00元/每平方米;
商业楼用房:1.50元/每平方米;
多功能综合楼:2.00 元/每平方米。
房屋的类型,以报建时审批确定的房屋使用性质为依据进行划分;经审批机关批准变更了房屋使用性质的,按变更性质后房屋所属类型的收费标准收取测绘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