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10〕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企业,各大专院校:
《合肥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合肥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地方志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发挥地方志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国务院《
地方志工作条例》和《
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综合地情文献。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综合地情文献,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一段时期或部分内容的资料性文献。
第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合肥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主管机构。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确定地方志工作机构或者专人负责本区域的地方志工作。
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