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价服[2010]351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房产局、建设局(委):
为加强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及其行为管理,促进我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研究修订了《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十月十三日
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和省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及其行为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供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建设经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有下限标准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执行,没有下限标准的,按不高于80%收费标准执行;垄断行业工程收费应予优惠。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价格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县级以上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价格由有定价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城镇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