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继续加强污染减排项目实施和监管
全面加快污染减排项目的实施进度,重点狠抓污水处理厂管网建设和垃圾处理场建设,加快落后产能的淘汰关闭,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开展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杜绝随意丢弃或直接排放。加强电厂和热电联产脱硫设施的监管。严肃查处故意不正常运转脱硫设施,使用旁路偷排、烟气连续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六)继续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监管
全面彻查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存在的环境问题,查清沿河、沿湖、沿江的所有排污口,狠抓水源地保护措施的落实。督促规范划定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设定保护标志牌,建立水源地保护应急预案,加强巢湖蓝藻监测。特别是要坚决取缔一、二级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清除违规建设、堆放垃圾、畜禽养殖以及其它环境隐患,确保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份)
各县区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2010年5月20日前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6至9月份)
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造纸企业、饮用水源保护、矿山开采、“三产”扰民等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整治情况于2010年6月3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5至11月份)
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地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督办。5月份,市环保局将组成督查组对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9月份,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将组成检查组,对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督查。
(四)总结阶段(12月份)
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完成2010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于2010年12月2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把握要求。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成立组织,制订方案,完善制度,突出重点,抓好整治。要深入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要明确排查和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将整改完成情况作为年度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不能如期完成的地区,要予以通报。要加大环境执法、监测及应急能力建设,提高装备和技术水平,建立健全应对重金属污染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