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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3、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帐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督促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规范原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和排放口,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重点防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集中整治重污染排放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1、对取缔关闭的小造纸、小化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生产设备拆除不彻底、存在重新开工可能的,必须按照“吊销执照、断水断电、拆除设备、移走原料”的标准,彻底予以拆除。对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重新开工生产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1万吨以下废纸造纸企业和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工艺和设备,依法予以关闭拆除。

  2、对现有化工、造纸企业环评审批、“三同时”竣工验收、违法排污情况开展专项检查,依法开展集中整治。对未经环保审批违法开工建设、批建不符、批大建小、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违法违规投入生产、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进行生产的,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依法给予高限处罚,并完善环保等相关手续;对达不到产能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对不符合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条件通过验收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违法超标排污企业依法严肃处理到位。

  (三)集中开展矿山环境污染综合整治

  1、全面排查矿山采选加工企业环境违法行为。重点对矿山采选加工企业环评审批、“三同时”竣工验收、污染治理设施、生态环境保护、固体废物处置、尾矿库安全等开展排查,彻查问题,登记造册,开展整治。

  2、严格执行行业准入条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和规定要求应坚决关闭的矿山企业,必须依法予以关闭。

  对未履行环评审批、未履行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未落实污染治理措施的矿山采选加工企业依法责令停建停产,限期履行环评审批和“三同时”竣工验收,限期落实污染治理措施,对逾期不办的依法处理到位,直至实施关闭。

  (四)集中开展锅炉烟尘整治

  针对城镇和部分企业锅炉污染严重的现状,集中开展锅炉烟尘专项整治。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对市区和县城实施锅炉煤改气、热水配送、改用清洁能源等方式实施整治,对不具备煤改气条件的市区和城镇以外的工业企业、生活锅炉必须落实污染治理措施,做到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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