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的实施意见
(巢政〔2010〕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4〕1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建设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为目标,以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能力为核心,以加强政府知识产权管理职能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导向,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努力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积极营造有利于知识产权形成的创新环境,不断加强我市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建设,提升城市综合实力与核心竞争力,促进我市科技、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知识产权管理、服务和保护工作新体系;构建有利于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市级相关部门联动协作的工作新机制;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法治、舆论新环境,将我市建设成为创新活力强劲,转化渠道顺畅,社会氛围浓厚,保护措施有力的新型知识产权城市。
三、重点工作
(一)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服务能力
1、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加强各级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设,强化职能,协调发展。在已成立巢湖市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成立县区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市、县两级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知识产权工作,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
2、加快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设。整合知识产权信息资源,积极开展集专利、商标、版权信息和服务于一体的全市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3、加强专利、商标公共服务机构和中介机构管理。鼓励、引导和发展专利、商标代理及服务机构,逐步建立完善专利、商标服务网络,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社会化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