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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内地青海高中班招生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内地青海高中班招生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教基[2010]23号)


大兴区教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教育协议》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青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交流合作备忘录》的相关要求,充分利用北京市优质教育资源,为青海省农牧区培养合格的高中毕业生,经北京市教委与青海省教育厅共同研究决定,2010年起在北京市举办内地青海高中班,办班学校为北京师范大学大兴附属中学。为加强内地青海高中班的管理,特制定《内地青海高中班招生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

  内地青海高中班招生办法(试行)

  为规范内地青海高中班的管理,不断提高内地青海高中班的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参照教育部《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管理办法》(教民〔2010〕10号),结合内地青海高中班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范围及对象
  北京市内地青海高中班招生面向青海省六州农牧区,所招学生为六州户籍、品学兼优、有上进心、身体健康、立志成才,中考成绩达到当地重点线以上的少数民族初中应届毕业生。
  二、招生及管理办法
  (一)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青海省各州、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年的中考成绩负责考生推荐工作,由省教育厅统一负责资格审查,并将择优录取学生名单送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二)凡报考北京内地青海高中班的学生,必须按青海省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体检要求进行全面身体检查,严格进行肝功能化验和胸肺透视。体检表须由县级以上医院医生签署意见,医院盖章后有效。体检不合格者,不能录取。学生持录取通知书按时到校报到,学校开学后一个月内,对学生的德、智、体等方面情况进行复查,发现条件不合格或者冒名顶替者,退回青海。
  (三)凡录取到北京内地青海高中班就读的学生,须按青海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在省教育厅有关处室办理外地借读高中生登记手续,并由省招办在学生毕业当年统一编号注册,毕业后回户口所在州(地、市)县(区)招办报名参加高考。学籍档案由办班学校负责建立,学生按有关规定修满144学分,会考合格,综合素质评价合格,由北京市颁发高中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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