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蚌政秘〔2010〕1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准确、及时反映全市服务业发展状况,促进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皖政〔2009〕11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皖政秘〔2010〕242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服务业统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是衡量现代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加快发展服务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速我市产业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的重要举措。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全面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准确反映服务业发展速度、规模、地区分布和行业分布等情况,对制定服务业发展政策,加强对服务业的宏观调控,满足部门管理和国民经济核算需要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服务业统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二、明确服务业统计调查的范围和对象
服务业统计调查的范围和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服务业(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和城乡个体经营户,共有15个行业门类。具体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与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
三、切实提高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
各级统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统计,建立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制度,做好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工作,依法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确保源头数据质量。要加大对部门统计人员和基层统计调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保证统计调查工作顺利开展。要加强服务业统计数据的管理,严保调查单位的商业机密。要维护服务业统计数据的权威性,各级统计部门有关服务业发展情况的统计数据,须经上一级统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使用和发布;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取得的服务业综合统计数据,须与同级统计部门协商后,方可对外使用和发布。要建立服务业统计工作巡查制度,强化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管理、指导和检查,推动服务业统计工作有序、高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