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取得相应的报酬权;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专家在绩效评价过程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独立、客观、公正地实施评价,为委托方出具真实、可靠和详尽的评价意见,签字或盖章确认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按照绩效评价工作的要求,参照省财政厅颁布的绩效评价报告文本,独立或共同撰写绩效评价意见;
(三)不得以个人名义与被评价项目单位联系,如要了解被评价项目单位项目情况需通过财政部门进行联系,了解情况时要有两个以上专家同时在场;
(四)未经委托方允许,不得擅自对外泄露绩效评价的相关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未公开的绩效评价数据及相关结论;
(五)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按财政部门的要求完成评价工作,按时参加财政部门举办的有关培训和考核;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评价专家的选用
第十四条 参与项目绩效评价的专家,原则上由财政部门根据评价工作的要求和所评价项目的性质,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其中必须包括1名以上综合类专家。同时一并抽取2-3名候选专家,在正选专家因故无法参加时,由候选专家递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评价专家的抽取工作。
选定评价专家后,由委托方与专家签订工作合同,双方按照合同条款履行义务。评价专家选取结果及通知情况应记录备案,以备后查。
第十五条 专家接受聘用委托时,遇到与被评价方有利害关系或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性等情况的,应主动提出回避;被评价方认为评价专家与本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或存在影响公正性等情况的,也可提出回避申请,但需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专家是否需要回避,由委托单位审定。
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该财政绩效项目单位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财政绩效项目的单位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财政绩效项目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价的情况。
第十六条 如行业和项目特殊,财政绩效评价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由其他专家临时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人选,报财政部门备案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