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存量房房屋产权证书晒图资料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费〔2010〕92号)
南宁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
报来《关于收取配图资料费的请示》收悉。我局原下发的《关于南宁市房产交易中心存量房配图资料费收费问题的批复》(南价费〔2008〕27号)至2010年2月28日止试行期已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房产测绘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0〕294号)精神,经研究,现将你单位存量房房屋产权证书晒图资料费的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存量房交易后,重新核发房屋产权证书时可收取房屋产权证书的晒图(配图)资料费每本30元;每增加一本房屋共有权证书的,可另收取10元的晒图(配图)资料费。
二、存量房房屋产权证书的晒图(配图)资料费属重要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你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或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示栏或公示墙),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批准机关及文号、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实行收费公示前应按规定填写《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报我局审核,并按《单位收费公示表》的格式制作收费公示牌或公示栏、公示墙(请在“南宁市价格信息网”下载区下载《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单位收费公示表》)。收费公示必须符合长期置放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