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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桂通车辆维护中心场地、车辆租赁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桂通车辆维护中心场地、车辆租赁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南价费〔2010〕110号)


南宁市桂通车辆维护中心:

  报来《关于桂通车辆维护中心收取场地、车辆租赁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你中心为了便于机动车驾驶学员进行考试前的模拟训练,建成了机动车辆驾驶员训练场地,为驾驶员提供训练场地、车辆租赁服务,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费〔2008〕89号)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场地、车辆租赁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你中心的场地、车辆租赁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收费,场地、车辆租赁服务收费由你中心向机动车驾驶学员收取,收费标准由你中心根据租赁成本,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制定。

  二、你中心提供场地、车辆租赁服务收费及租赁时间应以学员自愿为前提,不能搞强制租赁。同时,在提供场地、租赁服务前按照自愿缴费的原则与机动车驾驶学员签订书面协议或约定书,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未签订协议的,不得收取场地、车辆租赁服务费。

  三、你中心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将服务内容、服务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批准机关和文号、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进行公示,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实行收费前,应按规定填写《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报我局审核,并按《单位收费公示表》的格式制作收费公示牌或公示栏、公示墙(请在“南宁价格信息网”下载区下载《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单位收费公示表》),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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