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初审以会议方式进行,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初审结果。
(二)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以记名投票表决作出候选项目奖励等级及获奖人选的评审意见。
(三)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表决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有效。
(四)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候选项目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有效。市科学技术奖的二、三等奖候选项目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同意,方为有效。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初审结果实行异议制度,初审结果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市奖励办网站上公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及推荐材料真实性等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初审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市奖励办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推荐单位(推荐人)及项目候选人、候选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一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 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及推荐材料真实性等异议由市奖励办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推荐人)协助。推荐单位(推荐人)在接到异议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送市奖励办审核。在规定的时间内推荐单位(推荐人)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该项目不提交评审。必要时,市奖励办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 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由推荐单位(推荐人)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市奖励办审核。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市奖励办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推荐人)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被异议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三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不少于7名复审专家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复审,实行记名投票的方式作出复审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推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