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等奖:研究观点独特,在理论方面有重大创新,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大,科学价值和学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本市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产生重大影响,在本市应用并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项目。
二等奖:研究观点新颖,在理论方面有较大创新,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较大,科学价值和学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本市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产生较大影响,在本市应用并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项目。
三等奖:研究观点新颖,在理论方面有一定的创新,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较大,科学价值和学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本市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产生一定的影响,在本市应用并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项目。
(七)科学技术普及类
一等奖:选题内容或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重大创新,创作难度大,可读性强,内容丰富严谨、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探索性,对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科学技术进步和人才培养起到了重要作用,产生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项目。
二等奖:选题内容或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较大创新,创作难度较大,可读性较强,内容丰富严谨、具有时代性和探索性,对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科学技术进步和人才培养起到了较重要作用,产生了较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项目。
三等奖:选题内容或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的创作难度和一定的可读性,内容较丰富严谨、具有一定的时代性和探索性,对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科学技术进步和人才培养起到了一定作用,产生了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项目。
第二十六条 对在本市产业结构升级、城市建设与管理、城市安全和公共卫生等重大工程、重大社会问题中突破关键性技术,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评为重大科技创新奖。有关评审规则另行制定。
第五章 评审
第二十七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项目,由市奖励办提交相应的专业评审委员会进行初审。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如被发现存在本细则规定不得推荐的情形的,不提交初审。
(一)初审采取定性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在60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通过专业评审委员会初审的候选项目、候选人、候选单位,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