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办法》第
九条(一)中所称的“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并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原因不能公开的成果”,是指在军队建设、国防科研、国家安全及相关活动中产生,并在一定时期内仅用于国防、国家安全目的的成果。
第二十四条 《办法》第
九条(二)中所称的“正在研究的成果”,是指正在研究尚未完成的成果;或者已经完成,但不能推广应用的阶段性成果。
第二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授奖项目应从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以及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和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具体评定标准如下:
(一)基础研究类
一等奖: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二等奖: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
三等奖:在科学上取得一定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作用的项目。
(二)技术发明类
一等奖: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本领域和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在实施应用中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二等奖: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推动了本领域和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在实施应用中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三等奖:属国内外首创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一定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推动了本领域和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在实施应用中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三)技术开发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