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关键技术、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四)在成果转化、产业化及推广应用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五)在重大工程总体设计、实施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六)在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科学技术普及等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生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六条 推荐单位(推荐人)认为有关专家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可以申请其回避,在推荐时书面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每项推荐所提出的回避专家人数不得超过3人。
第十七条 连续二年经评定未授奖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再次以相关项目技术内容推荐须隔一年进行。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推荐人)负责组织填写并审查申报材料,根据成果创新性、科学技术水平和推广应用情况,提出客观、公正的推荐意见,并将申报推荐书和相关材料提交市奖励办。
推荐单位(推荐人)审查申报材料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范围和条件;
(二)提供的材料及其附件是否真实、齐全、规范;
(三)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资格及排序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九条 市奖励办在30日内完成推荐材料的形式审查。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要求推荐单位(推荐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退回推荐单位(推荐人)。
第二十条 通过形式审查的推荐项目,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市奖励办网站上公布。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二十一条 《办法》第
八条(二)中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动植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
第二十二条 《办法》 第
八条(七)中所称的“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是指在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中对本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