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属于技术发明类的成果是指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前人尚未做出或尚未公开的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施应用1年以上,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属于技术开发类的成果是指在技术开发活动中,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完成具有重大市场实用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及其成果转化应用,已实施应用1年以上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属于社会公益类的成果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要求实行1年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五)属于重大工程类的成果是指列入国家和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要求该工程结束并实施1年以上,已经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六)属于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软科学研究类成果是指促进科学技术、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决策咨询、科技规划、政策法规和管理方法,应有独到见解,并被有关部门采纳应用1年以上,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七)属于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养的科学技术普及类成果是指促进建设创新型城市战略实施、普及科技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以及在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质中发挥重要作用、社会影响程度大的科普作品,并已公开发表1年以上。
第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十三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并正处于诉讼、仲裁或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程序中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应当是科学技术论著、技术发明、技术开发、成果推广、决策研究等的主要完成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中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征和规律,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
(二)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的研发中做出重要技术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