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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0)

  (一)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二)对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奖励等级作出评审意见;
  (三)向市政府提出重大科技创新奖授奖项目及其人选建议;
  (四)为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六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委员若干人。委员人选由市奖励办根据当年市科学技术奖的具体情况,从评审专家库中遴选,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委员每年应当更新三分之一以上。
  第七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初审工作;
  (二)为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三)向评审委员会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告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 推荐与受理

  第八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应分类向符合《办法》十三条规定的推荐单位(推荐人)申报,并提交申报推荐书和相关附件材料。
  第九条 本市有关单位或个人与国外学者合作完成的科研项目,其主要学术思想由本单位或个人提出,科技研究工作以国内完成为主,经合作方同意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后,可按规定进行申报。
  第十条 推荐项目含多个子项目,且子项目已单独推荐获奖的,在总项目推荐时,应剔除已获奖的子项目的内容。
  第十一条 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属于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类的成果是指对自然界有新的发现,对自然规律有新的认识、解释,在国内外首次阐明;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其核心论文应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1年以上,并得到国内外学术界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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