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科发[2010]53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受理、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异议处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四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 (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若干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由市政府主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人,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秘书长1人,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分管科技奖励工作的负责人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市政府相关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以及专业评审委员会以外的相关行业领域的专家组成。
评审委员会委员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内市政府相关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如有变动,由该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新负责人自然替补。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