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社会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价费〔2010〕111号)
市属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最近,我局在对我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收费的调查当中发现,个别已实行社会化服务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收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且收取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标准相对混乱,乱收费的现象较多,扰乱了收费管理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为了严肃国家、自治区有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政策,规范实行社会化服务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收费行为,维护机动车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规范我市有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服务(综合性能检测)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策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属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2005年1月,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05〕23号)做了明确的规定,对实行社会化服务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纳入政府定价,审批权限在价格主管部门,其收费标准另行制定,过去有关规定与桂价费〔2005〕23号不一致的,一律以桂价费〔2005〕23号文件为准。
二、根据2004年5月1日开始实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原我市公安交警部门委托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其相关工作已经移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05〕23号)的规定执行。任何机构未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收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一经发现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三、凡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制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的行为,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收费管理规定,请立即纠正,停止执行。
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在获得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证》和《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间内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服务的要按照有关审批程序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收费申请。取得合法的收费文件但收费文件有效期满的需重新向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报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