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本市从2009年起在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服务贸易资金”),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加快本市服务贸易健康发展,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36号)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服务贸易发展实际情况,现就2010年本市服务贸易资金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服务贸易资金支持的领域和重点
(一)鼓励本市服务贸易企业申请国家各类服务贸易发展促进资金,并按国家规定提供配套资金;
(二)2010年重点支持《商务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共同推进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的合作协议》中明确优先发展的国际物流、信息技术、文化和专业服务等四个服务贸易试点领域,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给予绩效支持、认证补贴和中、高级专业人才培训补贴、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网络营销平台(外文网站)建设资助,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给予翻译费资助;
(三)支持境内外服务贸易展会、洽谈会等各类服务贸易促进活动;
(四)本市服务贸易发展中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重点支持服务贸易统计系统建设等项目。
二、申请服务贸易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服务贸易资金的单位必须符合的基本条件为:
1、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固定工作场所;
2、依法从事跨境服务交易的商业活动;
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纳税和会计信用良好。
(二)在2010年试行的国际物流、信息技术、文化和专业服务等四个领域,申请服务贸易资金的企业(单位),运营时间应不少于三年,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国际物流企业
(1)企业持有由商务部颁发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每年登录商务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业务备案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