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单位使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被辞退或个人原因辞职的,用人单位应在10日内向提供补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履行减员手续或及时补充;
(七)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公益性岗位台帐,详细记载岗位类别、人员类别、单位性质、政策落实等情况,并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
基层管理类公益性岗位招用人员程序除上述规定外,还需由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会同用人单位共同命题,公开招考,择优录用。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以外使用的工勤服务等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由用人单位向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申报,经审核同意后,可享受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四、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申报发放
用人单位使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的,经向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并按规定审核批准后,按批准使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一)社保补贴标准、期限
1.使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对该单位为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纳部分给予补贴。
2.社保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相一致,合同期限最短不得低于1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对享受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已满3年、解除劳动合同后又成为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可纳入新一轮公益性岗位安置。
(二)岗位补贴标准、期限
1.对提供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按单位申报的安排人数,经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经财政部门复核后,给予单位公益性岗位补贴。
2.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在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不高于当地上年全部在岗人员平均工资的50%的幅度内,根据不同岗位情况,确定不同的补贴标准。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确定,州直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确定。
3.岗位补贴期限按劳动合同期内实际使用期限与社保补贴期限计算。
(三)对安置在公益性岗位上的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从政策享受之日起计算)的,可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延长至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