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本人应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失地农民
本人应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征地证明、村委会出具的失地证明、身份证、户口簿。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本人应提供身份证、户籍所在地社区或居委会证明,低保证。
(五)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本人应提供身份证、农村低保证明、村委会零转移证明。
(六)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本人应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失业证。
(七)残疾人
本人应提供身份证、残疾证。
(八)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
本人应提供身份证、民政部门的证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扩大援助范围。
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持以上规定的相关证明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或村提出申请,经社区或村初审并公示7天后,报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经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后,发放“就业援助卡”,并在相关栏目内注明就业困难人员类别。
基层管理类公益性岗位招用高校毕业生,按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函〔2010〕356号)、省人社厅《关于做好社会管理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竞聘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10〕362号)要求办理。
三、公益性岗位申报招用程序
(一)用人单位需使用公益性岗位的,应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等,并填写《公益性岗位审核认定表》,向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招聘申请,内容包括: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劳动合同期限等;
(二)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的招聘申请进行审核后,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三)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符合安置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愿意到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或竞聘上岗;
(四)由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面向社会公开发布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名单;
(五)用人单位在30天内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就业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