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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益性岗位实施办法》的通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益性岗位实施办法》的通知
(恩施州政规〔2010〕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现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益性岗位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益性岗位实施办法

  为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鼓励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共服务部门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规范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人社部《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9〕2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公益性岗位的设置

  公益性岗位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开发或社会筹资开发,以安置就业困难群体就业为主的便民利民就业岗位。主要包括:

  (一)政府购买的基层社会管理类岗位;

  (二)乡镇、街道和社区开发的基层公共服务类岗位;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以外的后勤服务岗位;

  (四)独立工矿区为企业和社会提供的服务岗位;

  (五)政府开发的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其他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对象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愿望且处于失业状态的以下就业困难人员:

  (一)女性年满40周岁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本人应提供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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