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开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或在有关专著中本人撰写的字数在5万字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有较高水平的论文三篇以上。
4、因本职工作业绩突出,获全国文明公证员称号;或多次荣获省级表彰,在同行业中实绩突出的。
5、取得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公证执业5年以上,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专业人才的选拔条件
1、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三年以上,具有大专以上法律专业学历或相当学历。刻苦钻研业务,具有较强的政策、法律水平和工作能力。
2、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从业以来无违纪问题。热情服务,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品德高尚。
3、爱岗敬业,有较强的事业心、社会责任感,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根据需要和安排,积极参与人民调解、普法宣传、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司法行政工作,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件以上,年调解纠纷20件以上,常年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
(八)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专业人才的选拔条件
1、省级优秀教师。根据全省优秀教师评选条件进行选拔。
2、院级教学名师。根据《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学名师和教坛新秀评选办法》进行选拔。其中:
教学名师和教坛新秀要求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教坛新秀要求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40岁以下),拥有高校教师资格和双师素质,政治素养高,完成各年度的教学工作任务,教学质量考核优秀,承担省市级课题主研人,学术成果突出。
3、省、院级精品课带头人。根据学院精品课评选办法进行选拔。
五、专业人才的培养措施
专业人才培养工作要坚持在普遍培训提高的基础上,坚持重点人才重点培养,紧缺人才抓紧培养,优秀人才优先培养,后备人才超前培养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加大工作力度,注重工作成效。
(一)拓宽人才引进渠道
加强对司法行政系统紧缺专业人才的预测和规划,完善人才需求信息采集机制,管好用活编制,按需引进,突出重点,畅通专业人才的进人渠道。在选调交流工作中,要把握方向,坚持原则,满足工作需要。建立完善人才流动机制,鼓励和允许人才在系统内各单位之间合理流动,促进人才资源的科学配置,充分发挥好人才的作用。不拘一格引才引智,鼓励社会各类优秀人才尤其是高层次人才通过各种形式,为我省司法行政建设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