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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自治县的体育彩票、福利彩票公益金,除中央分成部分外,全额用于发展自治县的体育、福利事业。

  第五十八条 自治县发展社会保障事业,扩大就业和再就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失地农民生活保障、灾害救助、城乡医疗救助、廉租房保障、法律援助等社会保障和救助制度。

  自治县维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对鳏寡老人、残疾人、特困老人和孤儿给予照顾。

  自治县对累计任职达到一定年限或达到规定年龄的村(居)委会主要干部,以及因公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村(居)委会干部,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

  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资金、政策等方面的照顾。自治县法律援助机构,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确定的法律援助补贴专款。

  第五十九条 自治县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反应机制,强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公共事件的预防和紧急处置措施。

第六章 干部与人才

  第六十条 自治机关把培养和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作为一项战略任务,健全干部、人才管理体制和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充分发挥各类人才的作用。

  自治县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重视人才的培养,制定优惠政策,引进各类优秀人才参加各项事业的建设,并为他们提供发挥才智的环境和条件。

  第六十一条 自治机关采取各种措施培养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和各类专业人才。

  自治机关部门与乡(镇)干部职工,在同一职位或同一地方任职时间较长的,实行交流或轮岗。

  第六十二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在招录公务员时,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考生予以照顾。

  自治机关在上级核定的编制内,自主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自治县鼓励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当地少数民族人员。

  第六十三条 自治机关建立健全政府扶助、社会参与的职业技术培训机制,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和再就业培训,努力提高劳动者素质。

  自治机关加强技能培训,培养新型农民和农村经纪人,造就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人才队伍。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外出务工农民返乡投资、创业。

  第六十四条 自治县设立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用于人才培养、引进及生活补贴、奖励等支出。

  自治机关鼓励外地的各种专业人才参加自治县的各项建设,并给予优待;对有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给予奖励;对在特别艰苦地区工作或从事特殊任务的干部职工,待遇可以从优。

第七章 民族关系

  第六十五条 自治机关保障自治县境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提倡各民族间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和谐团结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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