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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对自治县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给予特别扶持的照顾。自治县报考大、中专院校的考生,享受国家及重庆市规定的政策性照顾。

  第五十一条 自治机关加大教育投入,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优化学校布局,办好寄宿制中小学,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倡导尊师重教,强化教育管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

  自治县鼓励境内外个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力量捐资助学、合作办学。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教师到边远山区从事教育工作。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大力发展科学技术事业,实施科教兴县战略,加快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科技信息服务平台,促进科技创新,推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健全科技普及、服务和支援体系,促进技术创新。

  自治县发展科普事业,提高公众科学素养。建立少数民族科技发展基金,大力扶持产学研合作,完善科技表彰、奖励与知识资本化等激励制度。

  第五十三条 自治县执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控制人口数量,改善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

  自治县根据实际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加大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投入,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

  第五十四条 自治县坚持发展先进文化、民族特色文化事业,加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图书等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扶持发展民族民间艺术,重点做好民族文化资源的挖掘、整理、抢救、保护、研究和开发利用工作。

  自治机关建立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保护机制,尊重和优待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重视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抢救和研究。

  自治机关加强文化市场的建设和管理。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

  自治机关重视档案事业,加强地方史志的整理和编纂。

  第五十五条 自治县坚持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加快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体系,完善新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着力改善城乡医疗卫生条件,积极发展民族传统医疗、妇幼保健和老年保健事业,加强地方病、传染病、职业病和慢性非传染病的研究、防治和初级基本卫生保健工作。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自治机关建立健全卫生应急、监督机制,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及公共卫生服务保障能力。强化对食品、药品、卫生等的监管,构建行业安全生产体系。

  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卫生专项经费补助。

  第五十六条 自治县加强殡葬管理,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有序推进殡葬改革。

  第五十七条 自治县发展体育事业和福利事业,积极推进城乡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全民健身和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增强各族人民体质。培养体育人才,提高竞技体育水平。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兴办体育事业、福利事业和体育产业、福利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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