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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自治县享受上级财政支持保证国家机关正常运转、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基础教育经费支出的照顾。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按属地征收原则,加强税收征管。自治县境内的上级重点工程建设产生的税收和上级所属企业以及外地企业在自治县生产经营产生的税收,在自治县缴纳。税法以及上级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治县征收的税费,除上缴中央的部分外,全额纳入自治县财政收入。

  第四十四条 自治机关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税收需要减免的,根据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予以减免。

  自治县执行国家和市减免税收政策造成财政减收的,享受上级财政在测算转移支付时作为因素予以照顾。

  第四十五条 上级下拨的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税收返还资金和转移支付资金等,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境内市属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返还给自治县的利润或资源补偿费,不抵减上级对自治县的补贴,作为经济建设资金由自治县自行安排使用。

  自治机关自主安排和管理属于自治机关自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及罚没收入。

  第四十七条 自治机关积极支持金融事业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在自治县境内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和拓展业务;促进信贷担保中介业发展;自治县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应主要通过在自治县内发放贷款等方式支持经济社会发展。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发放贷款等方式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加强社会信用建设,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下达或分配财政借款、专项资金、上缴资金额度及各种债券和指标的照顾以及信贷优惠政策。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重大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社会事业

  第四十九条 自治机关结合自治县实际,自主制定并实施教育、科技、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体育、社会保障等事业发展规划。

  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优先安排社会事业项目、资金和对自治县的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专项扶持的照顾。

  第五十条 自治机关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加强基础教育,加快发展职业教育,重视成人教育、特殊教育,积极发展民办教育,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提高各族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自治县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下,建立健全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机制,实行免费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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