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实行国有土地储备、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培育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
自治县境内建设项目交纳的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和土地复垦费,全额用于自治县的耕地开垦、开发和土地复垦。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除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外,金额用于自治县的耕地开发。
第三十七条 自治机关加强天然林保护和公益林建设,大力发展林业产业,切实保护野生动植物,预防森林病虫害和森林火灾,科学合理开发森林资源。
自治县境内采伐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营造的人工商品林,免征育林基金。采伐由国家、市和自治县投资营造的人工商品林所征收的育林基金的留归部分,全额用于自治县林业生产。
自治机关根据国家计划实施退耕还林和荒山造林工程,经市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享受相应的政策。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对林业建设重点扶持的照顾。
第三十八条 自治机关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管理,保障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依法打击私挖乱采行为。
自治县境内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除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国务院或者重庆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外,由自治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报重庆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除上缴中央财政以外的部分以及采矿权使用费,全额用于自治县矿产资源勘查、保护、生态恢复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和取水许可制度,依法征收的水资源费除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外,全留自治县用于水资源开发、涵养保护和规划管理。
自治机关应当制定水土保持规划,防治水害,强化水土流失防治。
第四十条 自治机关制定水电发展规划,加快以水电为主的能源建设,充分利用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支持经济组织依法开发利用水电资源。
自治县合理分享境内兴建的大中型水库提取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第四章 财政与金融
第四十一条 自治机关依照国家和重庆市财政管理体制,自主安排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自主使用超收和结余资金。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财政年度预算的调整或者变更以及财政决算,必须报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享受上级逐步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的照顾,同时享受市级国家机关在分配各项专项资金时应当予以倾斜的照顾。
自治县因执行国家调整工资、津贴等政策,造成财政支出增加的,享受上级财政给予补助的照顾。